作者:闽南男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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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2/1/20 13:26:49
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,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权益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
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(以下简称赡养比)在2.5:1(不含2.5:1)以下的企事业单位(全额拨款单位除外)及其职工,参加住院医疗保险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所在县(市、区)职工平均工资的单位,赡养比的要求可适当降低。具体审核认定,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。
二、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及待遇
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.5%缴纳,职工个人不缴纳。参保单位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县(市、区)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以60%为缴费基数;超过所在县(市、区)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%,以300%为缴费基数。所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,不建立职工(含退休职工)个人帐户。单位确实无力缴费,职工又迫切要求参保的,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,可以采取单位出一点,个人补一点的办法,由单位在职职工共同承担,但个人缴费总额不能超过单位缴费总额的50%。
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,其参保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待遇,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,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,以解决职工超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。所需保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,所享受的商业保险待遇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相同。
四、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在2.5:1以下的企事业单位,如果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,建立个人帐户,应按2.5:1计算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比例后余下的退休人数,以所在县(市、区)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,按我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,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。
五、企事业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,如赡养比上升到2.5:1以上,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,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,参加基本医疗保险。
六、本《暂行办法》关于赡养比及缴费基数的规定,各县(市、区)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。
七、本《暂行办法》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